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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安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安全从业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安全从业人员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执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人员、保安人员、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有关
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进行保密提取、保留。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安全执业单位和安全执业单位的监督检查证明,督促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安全执业单位和安全执业单位的责人签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接受公众对安全执业单位、安全安全培训单位和安全人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安全服务公司,不得变相参与或参与安全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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